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3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5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謙
彭博政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兼告訴人黃德謙係被告兼告訴人彭博政之姊夫,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於民國113年5月1日上午10時28分許,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彭博政遂至黃德謙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之住處前理論;詎料,彭博政竟因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握拳揮打黃德謙,並將黃德謙壓制在地;而黃德謙心有不甘,見彭博政準備離去,旋以腳踹彭博政之機車洩憤,而後再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握拳揮打彭博政,彭博政則接續上開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黃德謙之臉部,進而拉扯互毆,致彭博政受有鼻部挫傷及擦傷、右上眼瞼挫傷、左側髖部扭傷等傷害,黃德謙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撕裂傷、腰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黃德謙、彭博政所涉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2人達成和解,並均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聲請狀各2份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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