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陳遠龍 被告 吳鎔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5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奕泠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