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5號聲請人 黃如苾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其持有而已遺失等語,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3964-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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