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506號上訴人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南興
成寶玉 巫秀琴
郭智為 陳家瑞 陳璉生 陳敏慧 陳睿陽 陳家琦 周品妤 謝沛璇
郭丁海
陳郭嫌 鄧巧鳳 鄧巧蓮 程天鈞 程天寅 魏美玉
呂彩華 林昀柔 姜其源劉家琦
呂俊輝 鄭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提起全部上訴,並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9,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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