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972號聲請人童維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9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7481-8│1│138│├──┼──────────┼───────┼──┼──┤│0002│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5627-6│1│149│├──┼──────────┼───────┼──┼──┤│0003│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21991-4│1│10│├──┼──────────┼───────┼──┼──┤│0004│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28393-7│1│26│├──┼──────────┼───────┼──┼──┤│0005│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40519-8│1│18│├──┼──────────┼───────┼──┼──┤│0006│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57586-4│1│34│├──┼──────────┼───────┼──┼──┤│0007│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75588-0│1│37│├──┼──────────┼───────┼──┼──┤│0008│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94778-6│1│48│├──┼──────────┼───────┼──┼──┤│0009│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3│├──┼──────────┼───────┼──┼──┤│0010│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4│├──┼──────────┼───────┼──┼──┤│001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5│└──┴──────────┴───────┴──┴──┘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