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77號上訴人 林秀玲 即詔盟企業社被上訴人台保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洪毓良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18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