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27號上訴人甲○○
樓之7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澄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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