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83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95年度訴字第1783號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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