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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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林子渝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子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3年11月2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8930元消費款、新臺幣1,986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30916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廖美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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