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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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詠儀 間請求清償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
9,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
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