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詠儀 間請求清償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
9,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
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