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八號被告周瑩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使用近似於「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GUCCIS.p.A)註冊商標圖樣「GUCCI」之短夾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瑩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8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期間並業於民國103年2月
4日期滿未經撤銷。然扣案之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OGUCCIS.P.A)專用商標圖樣「GUCCI」之短夾
1只(下稱系爭短夾)係被告犯上開罪名所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周瑩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期間已於103年2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系爭短夾產品品質、製工均粗糙;產品材質、配件與原廠不同;價格與原廠相差懸殊;產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廠,可確認產品係仿冒「GUCCI」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見警卷第20頁)、英文及中文授權書1份(見警卷第21頁)、鑑定能力證明書英文及中文1份(見警卷第2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之查獲周瑩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1份(見警卷第23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份(見警卷第24頁)及照片4張(見警卷第17頁至第18頁)在卷可稽,足認係商標法第95條第2款之商品,屬同法第98條所稱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檢察官聲請系爭短夾應予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