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告 黃鯤義 送達代收人 陳品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復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2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