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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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淡襟
江美梅 柯高愛惠 朱勇生 何燕燕 李佳穎 柯土井古桂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碧蓮 、 鄭碧珠 、 鄭柱陽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