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雨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雨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雨勝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32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聲減字第12號裁定與該院94年度簡字第3023號、379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104年6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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