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47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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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4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30日上午9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輔助勞工建構住宅貸款契約及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爭執,堪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