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三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叁拾萬零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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