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簡易庭98年8月27日所為之98年度基簡字第103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五行第五字以下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補充;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贅載「刑法第47條第1項」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