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審理時,經法官諭知新臺幣20萬元具保,惟因覓保無著,以致無法保釋;被告父親現已籌集保釋金,父親且因而累倒在床,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茲該項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經合議庭評議後,認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
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且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仍有羈押必要,且不宜以具保代之。至有關被告父親生病在床之情,亦非是否允被告具保應予斟酌之事由。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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