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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