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79號聲請人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案外人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源公司)有新臺幣3,773,221,274元之連帶債權,而案外人啟源公司因對相對人有借款債權新臺幣63,200,000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63,2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屏院木民執丁字第93執23358號執行命令,准予將上開範圍內之債權及抵押權移轉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執行命令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胡晏彰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67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寮│ 北玄 ││1046│田│0│20│22.18│32386│││││││││││││分之22│││││││││││││399││├──┼───┼────┼──┼──┼───┼─┼──┼──┼────┼───┼─────┤│002│屏東│枋寮│北玄││1048│田│2│91│96.05│32386│││││││││││││分之19│││││││││││││229││├──┼───┼────┼──┼──┼───┼─┼──┼──┼────┼───┼─────┤│003│屏東│枋寮│北玄││1049│田│0│35│84.73│全部││├──┼───┼────┼──┼──┼───┼─┼──┼──┼────┼───┼─────┤│004│屏東│枋寮│北玄││1050│水│0│1│17.28│32386│││││││││││││分之28│││││││││││││486││├──┼───┼────┼──┼──┼───┼─┼──┼──┼────┼───┼─────┤│005│屏東│枋寮│北玄││1051│水│0│0│79.39│32386│││││││││││││分之28│││││││││││││486││├──┼───┼────┼──┼──┼───┼─┼──┼──┼────┼───┼─────┤│006│屏東│枋寮│北玄││1053│田│0│74│64.61│全部││├──┼───┼────┼──┼──┼───┼─┼──┼──┼────┼───┼─────┤│007│屏東│枋寮│北玄││1055│田│0│31│18.83│全部││├──┼───┼────┼──┼──┼───┼─┼──┼──┼────┼───┼─────┤│008│屏東│枋寮│北玄││1060│田│0│6│29.65│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