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六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國民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
月25日以95年度六秩字第33號裁定裁處罰鍰,被處罰人逾期不完
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經移送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
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等為據。
二、經核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以5,000元折算5日
之日數比例,易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