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六小字第6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玖佰零柒元,及其中伍萬元自民國
起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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