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97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桂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281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號),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潘桂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潘桂盛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1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5年4月20日下午3時許,在屏東縣潮州鎮三星里活動中心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2日,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通知潘桂盛到場,潘桂盛在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尚未發覺其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前,先行向員警自首上開犯行,復於同日上午10時27分許對其採尿,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於105年10月12日上午10時許,在屏東縣潮州鎮某木瓜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中午12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屏東縣○○鄉○○路○○○號執行搜索時,適潘桂盛在場,其在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尚未發覺其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前,先行向員警自首上開犯行,復徵得其同意後,於同日下午2時35分許採尿,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分別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陳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潘桂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其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所定原不受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又被告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同意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論據,復無任何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欄一、(一)」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卷〈下稱鳳警卷〉第1至6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號卷〈下稱毒偵9號卷〉第13至14頁;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9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8頁、第32頁),且被告於105年4月22日經警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0日編號KH/2016/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鳳警卷第17頁),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在卷可參(見鳳警卷第13至14頁),堪認被告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實欄一、(一)」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
三、上揭「事實欄一、(二)」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下稱屏警卷〉第2至3頁反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815號卷〈下稱毒偵2815號卷〉第14至15頁;本院卷第28頁、第32頁),且被告於105年10月12日經警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27日編號KH/2016/A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屏警卷第4頁),復有採尿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毒品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等附卷供參(見屏警卷第5頁;毒偵2815號卷第11頁),堪認被告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實欄一、(二)」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述之觀察、勒戒處分,於92年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5頁),參諸上揭說明,縱其本次施用毒品之時間已在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之後,仍應依法追訴處罰。
五、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3年1月26日執行完畢,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又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係於採尿前即向警方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72號卷第20頁);就「事實欄一、
(二)」所示犯行,則係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屏東縣○○鄉○○路○○○號對 林東慶 等人執行搜索時,適被告在場,惟警方在被告身上未扣得何贓證物,且被告於初步檢驗尿液前,即已向警方坦承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770號搜索票影本、被告警詢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見屏警卷第1頁、第2頁反面至第3頁),縱員警因被告在場且為毒品治安顧慮人口,而懷疑被告施用毒品,惟此應係推測且與事實巧合,難謂員警已確知被告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存在。從而,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上開犯行前,主動坦承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2犯行,而均自願接受裁判,係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參以被告自始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就犯罪情節供述明確,堪認其確出於悔悟而自首,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茲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處遇及刑之執行後,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而伺機再犯,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迄未能記取教訓,復參酌其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且其犯罪後坦承上開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寗先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賀燕花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