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7號上訴人 李龍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同區雙蓮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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