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債務人 郭寶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