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費賜冬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項第㈠款第1目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現受雇於廣志港式燒臘便當店擔任外送人員,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0,317元(已加計過年紅包2,000元、端午及中秋節獎金600元至1,200元),此有債務人陳報狀及燒臘店員工每月薪資表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3,000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清償成數為4.6%(計算式:
216,000元÷4,696,983元×100%=4.6%,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前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受雇於廣志港式燒臘便當店,每月平均收入20,317元,有上開資料在卷可證,名下除車齡分別已逾21年及30年幾無殘值之兩部車輛、國泰人壽壽險保單預估解約金約42,968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故其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為42,968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462,824元,加計前開清算價值,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264,968元(17,569元×72個月)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240,824元之10分之9為216,742元,故今聲請人提出每月清償3,000元、72期之更生方案,已將前開剩餘金額全數提出清償,並願以低於前開開始更生裁定認定之最低生活費及撫養子女費用之17,569元為每月支出,是以聲請人尚需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於每月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提出每月清償3,000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幾達上開盡力清償之標準,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3,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4.6%(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於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於每月15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新台幣/│(依債權表│(新台幣/│(新台幣/│││元)│記載)│元)│元)│├────────┼─────┼─────┼─────┼─────┤│永豐商業銀行│414,734│8.83%│265│19,080│├────────┼─────┼─────┼─────┼─────┤│滙誠第二資管公司│207,822│4.42%│133│9,576│├────────┼─────┼─────┼─────┼─────┤│花旗(台灣)商業│161,341│3.43%│103│7,416││銀行│││││├────────┼─────┼─────┼─────┼─────┤│玉山商業銀行│185,171│3.94%│118│8,496│├────────┼─────┼─────┼─────┼─────┤│萬榮行銷公司│427,571│9.1%│273│19,656│├────────┼─────┼─────┼─────┼─────┤│良京實業公司│1,229,405│26.17%│785│56,52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83,975│3.92%│118│8,496│├────────┼─────┼─────┼─────┼─────┤│凱基商業銀行(原│102,717│2.19%│66│4,752││萬泰商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80,882│3.85%│115│8,28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36,599│7.17%│215│15,480│├────────┼─────┼─────┼─────┼─────┤│安泰商業銀行│541,389│11.53%│346│24,9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25,377│15.44%│463│33,336│├────────┼─────┼─────┼─────┼─────┤│加總│4,696,983│100%│3,000│216,000│├────────┼─────┴─────┴─────┴─────┤│清償成數│4.6%│││(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