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所犯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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