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