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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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2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2718號聲請人 吳文豪 相對人 洪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付款地均未載,利息均未約定,到期日均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271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3年2月13日│300,000元│103年3月12日│103336│├──┼───────┼─────┼──────┼────┤│002│103年3月16日│230,000元│103年4月15日│103349│├──┼───────┼─────┼──────┼────┤│003│103年4月9日│200,000元│103年5月8日│318602│├──┼───────┼─────┼──────┼────┤│004│103年5月19日│90,000元│103年6月18日│0000000│├──┼───────┼─────┼──────┼────┤│005│103年12月16日│70,000元│104年1月15日│683871│├──┼───────┼─────┼──────┼────┤│006│103年12月16日│70,000元│104年1月15日│無│├──┼───────┼─────┼──────┼────┤│007│103年2月13日│300,000元│103年3月12日│無│├──┼───────┼─────┼──────┼────┤│008│103年3月16日│230,000元│103年4月15日│無│├──┼───────┼─────┼──────┼────┤│009│103年5月19日│90,000元│103年6月18日│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