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陳志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執更字第18
4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陳志為因犯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新北檢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拘票、拘提報告書、保證金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通知受刑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各1份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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