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66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馬雅雯
上列抗告人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
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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