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1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北交簡字第342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767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