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2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勤生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原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
現應為被告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零柒拾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零柒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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