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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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威榤 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來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