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文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文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文仁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為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將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如此方不致違反受刑人之意願併合處罰,而剝奪受刑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顯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第50條規定。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為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尚未執行完畢,其中附表編號4、5、6、9、10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2、
3、7、8則屬得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具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提具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得併合處罰,故檢察官向前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因如附表編號4、5、6、9、10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朱文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犯罪日期│101年7月11日│101年7月11日│101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偵字第1265號│偵字第139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9│101年度訴字第59│101年度基簡字第││││1號│1號│10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9日│101年10月19日│101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9│101年度訴字第59│101年度基簡字第││││1號│1號│10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4日│101年12月4日│101年12月10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字第56號(編號1、2所示之罪,曾定│檢察署102年度執│││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緝字第57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否│├────────┼────────┼────────┼────────┤│犯罪日期│100年8月19日│100年10月24日│100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778、2269│偵字第1778、2269│偵字第1778、2269│││號、101年度毒偵│號、101年度毒偵│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16、704號│字第216、704號│字第216、70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9│101年度訴字第39│101年度訴字第39││││6號│6號│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6日│101年7月6日│101年7月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2739號│2739號│27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83號(編號4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是│否│├────────┼────────┼────────┼────────┤│犯罪日期│100年11月6日│101年10月7日│101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778、2269│偵字第2167號│偵字第2167號│││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16、70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9│101年度訴字第87│101年度訴字第87││││6號│5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6日│102年2月20日│102年2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87│101年度訴字第87││││2739號│5號│5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22日│102年3月25日│102年3月2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83號(編號│字第871號│字第872號│││4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寄藏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得否易科罰金│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否│││├────────┼────────┼────────┼────────┤│犯罪日期│101年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83、1596、│││││1610、1611、1612│││││、172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8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3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