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銘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本件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性界限限制,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月、8月、4月、7月、5月、9月、8月、10月及8月之總和。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9月02日│104年09月05日│104年09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6161、6577號│第6161、6577號│字第114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朴簡字第454號│104年度朴簡字第454號│104年度訴字第6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朴簡字第454號│104年度朴簡字第454號│104年度訴字第675號││判決││││││├────┼──────────┼──────────┼──────────┤││判決│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5年01月21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2經定有期徒刑│編號1至2經定有期徒刑│││備註│7月│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9月08日│104年10月15日│104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43號│第8304號│字第7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75號│105年度易字第32號│105年度訴字第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5年01月19日│105年02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75號│105年度易字第32號│105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判決│105年01月21日│105年02月01日│105年03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01日│104年11月02日│104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6號│字第28號│第98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0號│105年度訴字第81號│105年度易字第1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25日│105年02月25日│105年03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0號│105年度訴字第81號│105年度易字第199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14日│105年03月21日│105年04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22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判決│105年05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