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林建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被告 吳鍵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9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鍵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雖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77號判決論處罪刑後,惟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9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且就被告部分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關於被告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因已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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