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4樓法定代理人 劉大貝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協良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建業食油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中華建業食油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