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6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88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90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俊源犯竊盜罪,共玖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共柒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俊源曾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68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自備釣魚線綁住黏有雙面膠之板子,投進功德箱(香油錢)內黏取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萬聖公媽廟等寺廟,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紙鈔,得手後供己貼補家用,嗣經陳俊源向警自首,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 李建忠 (警卷第16至17頁)、 許淑嬌 (警卷第19至20頁)、葉 石泉 (警卷第27至28頁)、程 義勇 (警卷第30至31頁)、蔡 龍貴 (警卷第37至38頁)、 謝世勳 (警卷第47至48頁)、吳 許雪卿 (警卷第50至51頁)、 陳祈男 (警卷第53至54頁)、趙福蔭(警卷第61至62頁)、 謝鳳珠 (警卷第65至66頁)、陳 萬玉 (警卷第68至69頁)、 邱澄林 (警卷第71至72頁)、 徐鳳玉 (警卷第75至76頁)、郭 信吉 (警卷第79至80頁)、 劉清泰 (警卷第83至84頁)、 陳炳華 (警卷第87至88頁)等人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照片48張(警卷第18頁、第21至22頁、第29頁、第32頁、第39頁、第49頁、第52頁、第55至56頁、第63至64頁、第67頁、第70頁、第73至74頁、第77至78頁、第81至82頁、第85頁、第89至90頁)、筆記本1份(偵二卷第36至41頁)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本件所犯16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上開犯罪均未遭發覺前,即主動向警方自首上開全數犯行而接受裁判,有被告警詢筆錄1份(警卷第5頁)、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紙(院卷第17頁)附卷可按,堪認符合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又被告曾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68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6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與前述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貪圖私利,以自備釣魚線綁住黏有雙面膠之板子,投進功德箱內黏取之方式,竊取多家廟宇之香油錢,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更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參以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且本件係因其自首而查獲,可見其尚有悔意,及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從事司機工作,收入不定,本件所竊金額非鉅,犯罪動機為當時沒有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就其竊取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下部分之犯行,量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就其竊取金額逾300元部分之犯行,量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失竊時間│失竊地點│失竊物品│被害人│├──┼─────┼───────┼─────┼────┤│1│98年8月11│高雄市三民區中│300元│總幹事:│││日│都街63巷3之1號││李建忠││││(萬聖公媽廟)│││├──┼─────┼───────┼─────┼────┤│2│98年9月17│高雄縣鳥松鄉水│500元│許淑嬌│││日│管路37之21號斜││││││對面(廣玄宮)│││├──┼─────┼───────┼─────┼────┤│3│98年12月25│高雄縣湖內鄉湖│250元│主委:葉│││日│內村民族街380││石泉││││之1號(福德祠││││││)│││├──┼─────┼───────┼─────┼────┤│4│99年1月2日│高雄縣路竹鄉竹│300元│主委:程││││東村中山路1015││義勇││││號(天后宮)│││├──┼─────┼───────┼─────┼────┤│5│99年2月23│高雄縣湖內鄉忠│170元│負責人蔡│││日│興村中正路二段││龍貴││││620號(忠興宮││││││)│││├──┼─────┼───────┼─────┼────┤│6│99年3月14│高雄市三民區同│200元│ 廟祝 :謝│││日│盟二路15號(保││世勳││││安寺)│││├──┼─────┼───────┼─────┼────┤│7│99年3月23│高雄市三民區中│1200元│廟祝:吳│││日│道街43號(高雄││許雪卿││││聖母宮)│││├──┼─────┼───────┼─────┼────┤│8│99年3月24│高雄市前鎮區中│300元│陳祈男│││日│華五路1346巷6││││││號(廣聖殿)│││├──┼─────┼───────┼─────┼────┤│9│99年4月5日│高雄縣鳳仁路11│200元│主委:趙││││0巷3號對面(福││福蔭││││德祠)│││├──┼─────┼───────┼─────┼────┤│10│99年4月5日│高雄縣鳳山市南│400元│謝鳳珠││││成里國慶九街25││││││之1號(代德宮││││││) 池府天歲 │││├──┼─────┼───────┼─────┼────┤│11│99年4月6日│高雄縣梓官鄉大│200元│廟祝:陳││││舍南路389巷20││萬玉││││之1號(保安宮││││││)│││├──┼─────┼───────┼─────┼────┤│12│99年4月10│高雄市前鎮區桂│700元│邱澄林│││日│林街1號( 寶慶 ││││││宮)│││├──┼─────┼───────┼─────┼────┤│13│99年4月10│高雄市前鎮區中│300元│徐鳳玉│││日│華五路1332巷1││││││號(萬玉宮)│││├──┼─────┼───────┼─────┼────┤│14│99年4月10│高雄縣仁武鄉仁│600元│主委:郭│││日│林路153之3號(││信吉││││西安堂)│││├──┼─────┼───────┼─────┼────┤│15│99年4月12│高雄縣林園鄉林│800元│劉清泰│││日│內村林內路77號││││││(福德廟)│││├──┼─────┼───────┼─────┼────┤│16│99年4月15│高雄縣大社鄉翠│600元│陳炳華│││日│屏路108巷10號││││││(龍山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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