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破字第20號
112年度破字第24號聲請人與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幼 代理人 簡于傑 律師聲請人 楊正評 律師即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楊正評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為破產財團。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第95條所定財團費用及第96條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97條及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破產程序乃為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而無法以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上開稅捐就拍賣標的物既得優先於抵押權受償,而抵押權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則上開稅捐自亦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始符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9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8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府建商字第09571241100號廢止登記,其董事長 陳寶珠 已死亡,已無董事可任清算人,聲請人楊正評律師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而聲請人與禾有限公司(下稱與禾公司)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現有資產為新臺幣(下同)379,626,400元,負債總額為507,290,156元,相對人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債務。相對人現有資產379,626,400元,扣除土地增值稅97,950,545元、95年度營利事業所税575,744元、有別除權債權240,000,000元,尚剩餘41,100,111元,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相對人有多數債權人,有宣告破產實益,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與禾公司提出之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05號判決、債權及抵押權買賣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人清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10月28日基院慧94執慎字第5501號函及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為證,堪認其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有2個以上之債權人,及已知相對人負債計算至112年6月8日為止為507,290,156元。相對人名下財產包含35筆土地、33筆建物,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及挖土機1台等財產,經估計價值為379,626,400元,計算如附表四所示,可知相對人之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有大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112年6月7日宜執甲105年地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通知函及拍賣不動產標示、最低價額及使用說明、備註說明在卷可參。又相對人積欠113年1月公告現值預估之土地增值稅97,950,545元(詳如附表三所示)、95年度營利事業所税575,744元,除上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外,無積欠其他地價稅、房屋稅。另相對人有別除權債權240,000,000元,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112年10月30日宜執甲105年地稅執特專字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10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1120859286號函在卷可稽等情。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易融附表一:相對人所有土地及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拍賣底價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拍賣底價(新臺幣/元)有無設定抵押權1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30303,2002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31728,800有3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372,222,400有4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382,382,400有5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39177,6006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43491,2007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45537,6008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473,580,000有9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486,219,200有10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50212,80011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521,992,00012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53571,20013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55953,60014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5622,746,400有15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5774,544,800有16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581,689,600有17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594,092,000有18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6021,780,800有19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7496,00020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7857,60021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7967,221,600有22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02,644,000有23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16,820,800有24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22,224,000有25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36,717,600有26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42,525,600有27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531,596,800有28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6173,600有29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89,608,000有30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932,282,400有31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9037,486,400有32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9113,352,800有33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1042,556,800有34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7612,956,800有35新北市金山區陽金段8771,606,400有總計375,152,800附表二:相對人所有建物及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拍賣底價編號建號門牌拍賣底價(新臺幣/元)有無設定抵押權12新北市○○區○○○路00號8,000有23新北市○○區○○○路00號2,400有34新北市○○區○○○路00號72,000有45新北市○○區○○○路00號96,000有56新北市○○區○○○路00號136,000有615新北市○○區○○○路00號112,000有717新北市○○區○○○路00號480,000有817-1新北市○○區○○○路00號160,000有917-2新北市○○區○○○路00號1,953,600有1017-3新北市○○區○○○路00號224,000有1117-4新北市○○區○○○路00號400,000有1217-5新北市○○區○○○路00號2,400有1317-6新北市○○區○○○路00號144,000有1417-7新北市○○區○○○路00號4,800有1517-8新北市○○區○○○路00號264,000有1620新北市○○區○○○路00號7,200有1721新北市○○區○○○路00號800有1822新北市○○區○○○路00號4,800有1923新北市○○區○○○路00號1,600有2024新北市○○區○○○路00號160,000有2126新北市○○區○○○路00號4,000有2228新北市○○區○○○路00號1,600有2329新北市○○區○○○路00號4,000有2431新北市○○區○○○路00號7,200有2532新北市○○區○○○路00號80,000有2633新北市○○區○○○路00號10,400有2712無16,0002830無6,4002934無21,6003013無52,0003116無24,0003227無2,4003325無2,400總計4,465,600附表三:土地增值稅預估計算表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民國113年1月土地增值稅預估金額(新臺幣/元)13080.384,700110,367231140.024,700191,873337427.144,700580,769438457.824,700622,62253947.14,70064,557643130.034,700178,025745103.254,700140,669847688.074,700934,9189481195.214,7001,623,268105040.834,70056,1491152382.84,700520,9471253109.734,700149,6811355252.584,700343,19414564371.564,7005,937,210155714326.694,70019,457,7151658447.634,700607,8791759786.44,7001,067,80618604186.14,7005,684,054197425.384,70034,517207815.294,70020,804217912919.214,70017,542,2202280508.194,700183,66123811310.914,7001,780,2062482427.394,700580,39325831290.984,7001,753,1412684485.474,700659,26527856072.564,7008,245,565288646.094,70063,03229881846.584,7002,507,92330896204.324,7008,424,47431907204.484,7009,783,62832912556.244,7003,472,52233104491.354,700667,399348762490.144,7003,391,44835877425.614,700568,644總計97,950,545附表四:相對人所有財產估計價值編號項目估計價值(新臺幣/元)1土地375,152,8002建物4,465,6003挖土機8,000總計379,6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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