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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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57號上訴人 王立岑 即被告信義區戶政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57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