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6號債權人苗栗縣銅鑼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東維 代理人 劉珮筠 債務人 李武松 (歿)
李邱德妹
一、債務人李邱德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6,95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聲請人對債務人李武松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其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等語。惟債務人李武松業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即民國112年2月10日死亡,應認無當事人能力,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李武松死亡證明書及本院職權查詢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