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債權人 鄭詠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存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劉存豐之戶籍地已於民國109年11月5日遷入桃園○○○○○○○○○,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堪認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應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