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清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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