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溫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蕙繹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500元未繳。茲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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