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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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李歐翠 被告 許詔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婉昀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2 號(110.08.17)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緝 字第 1 號裁定(112.08.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5 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交附民緝 字第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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