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18號
上 訴 人 吳詩萍
被 上訴人 秦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
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在反訴部分核定為參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