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華勲
相 對 人 張文琪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參照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應向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