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吳雅華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
相 對 人 周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雖被告設籍於台北市○○區○○街0段00號,然被告提
出聲明異議狀表示上開地址非其住所地,僅設籍該處,並陳
報其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本院囑託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至上開戶籍址查詢結果:經派員
查訪台北市○○區○○街0段00號無人應門,據鄰居表示不
認識相對人,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在卷可查。故
被告之住所地並非戶籍,而為上開新北市新莊區之住址,確
屬可採。而本件原告係依據民法第273條第1項、第281條
第1項規定為本件請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