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敏芳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連敏芳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連敏芳於民國111年9月2日13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下稱九曲派出所)洽詢問題,經該所警員 劉明穎 告以所詢實屬買賣糾紛,詎連敏芳明知劉明穎及 張峻 銧均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猶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3時31分起至13時33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當場接續以「糾你娘」、「你娘」(均臺語)辱罵劉明穎,經劉明穎及張 峻銧 認連敏芳涉犯侮辱公務員罪嫌而以現行犯將其逮捕後,連敏芳復承前犯意,接續對劉明穎及張峻銧辱以「幹你娘」(臺語)數次,足以貶損劉明穎及張峻銧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人格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劉明穎、張峻銧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被告連敏芳經本院依其住所按址送達(易卷第25、55頁),猶未於審判期日遵期到庭,亦未提出相關證明,是其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亦認本案應科拘役,爰依前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準此,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然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外部情況俱無不當,復經檢察官於審判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易卷第82頁),而被告明知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猶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經本院依法調查,乃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出言「你娘」之事實,惟矢口否認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沒有罵警察,講「你娘」而已就被銬起來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地出言「你娘」之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劉明
穎、張峻銧證述明確(偵一卷第93至94頁),並有職務報告書(偵一卷第17頁)附卷可稽,復據被告坦認在卷(偵一卷第14、39頁,偵二卷第53頁,審易卷第36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依附表本院勘驗警員密錄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所示(易
卷第82至85、89至99頁),被告於上揭時地,經告訴人劉明穎告以「你們就買賣有糾紛,來找我們」後,旋即手指告訴人劉明穎並先後出言「糾你娘」、「你娘」(編號2至3),嗣經警以現行犯逮捕後,猶對告訴人2人數次出言「幹你娘」(編號6至7、15至17)等節,核與告訴人劉明穎針對案發經過證稱:被告當日因與他人買賣問題前往九曲派出所,伊向被告說聯繫廠商結果,被告可能聽不進去,就對伊辱罵「糾你娘」、「幹你娘」等語,暨告訴人張峻銧所證:被告當日因與他人買賣問題前往九曲派出所,遭逮捕後,仍一直辱罵「幹你娘」等語(偵一卷第93至94頁),大抵一致,足認被告斯時確有對告訴人2人出言「糾你娘」、「你娘」及「幹你娘」之舉。
㈢所謂「侮辱」,即侮弄折辱、輕蔑而使人難堪之意,無論舉
動或言語均屬之,如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予以輕蔑、諷刺者,即足當之。告訴人2人均為九曲派出所警員且全程身著警察制服,足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又「糾你娘」、「你娘」及「幹你娘」除語帶不雅外,並寓有貶抑他人母親之意,依一般社會通念之客觀價值判斷,俱屬負面輕蔑之詞而令人反感難堪,足以貶抑個人社會評價而減損人格、聲譽,及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與尊嚴無訛,故被告對執行職務之告訴人2人當場辱罵前述言詞,當屬刑法第140條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侮辱行為。再被告於案發時為年滿75歲之成年人,且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易卷第77頁),乃具一般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其以前述言詞辱罵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當足貶損該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威信及尊嚴,暨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一節,自屬明知,猶決意於上揭時地多次面對、直視及手指告訴人2人而辱以前述言詞,是綜觀被告出言之對象、時機、態度、前後語意及現場狀況等情狀,堪認被告主觀上顯具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犯意甚明。被告辯稱其僅講「你娘」一節,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又其情緒激動口出「糾你娘」、「你娘」及「幹你娘」後,甚且向告訴人2人告以「這樣才是(叫)罵」,益徵其確出於侮辱故意辱罵告訴人2人,所辯沒罵警察一情,亦無足採。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多次以前述言詞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告訴人2人之行為
,分別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客觀上足認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主觀上亦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各應包括於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為當。
㈢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於前揭時地對告訴人劉明穎出言「糾
你娘」之犯罪事實,惟此部分與經提起公訴之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由本院併予審究。
㈣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
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接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告訴人2人辱以前述言詞,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屬單純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侮辱公務員1罪,公然侮辱2罪),應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以侮辱公務員罪。
㈤爰審酌被告欠缺法治觀念,未能尊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當場對於告訴人2人辱以前述言詞而貶損其等人格、聲譽、社會評價、執勤威信及尊嚴,犯後復矢口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2人成立調(和)解或賠償損害,實值非難。再考量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程度,暨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前科素行;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偵二卷第7頁,易卷第7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周子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品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本院勘驗結果警員密錄器檔案2022_0902_133630_057以撥放器之時間為準;監視器檔案1_09_R_00000000000000、1_04_R_00000000000000均以監視器畫面時間為準(以下被告簡稱連;配戴密錄器員警簡稱警1;鏡頭內另名男員警簡稱警2)100:00:01(影片開始,連著灰色短袖上衣,坐在派出所外使用手機)警1:你們就買賣的問題。連:沒,沒。警1:你們就買賣有糾紛,來找我們。200:00:07連:糾你娘。(連語氣激動,並伸出右手指向警1)(圖一,約對應1_04_R_00000000000000檔案13:31:11)警1:你講什麼,你講什麼?300:00:12連:我說你娘(臉直視員警)。警1:你剛剛說什麼?連:我說你娘是怎樣?警1:你剛剛說什麼?連:我說你娘是怎樣?警1:你現在侮辱公務人員及公署,我現在依法逮捕你(警2走向連)連:要對我恐嚇,把我逮捕(警1將連之右手上銬)。警1:我現在告知你三項權利(宣讀權利),這三項權利是否清楚?清不清楚?連:不用在那裡(連突然揮手)。400:00:34警1:清不清楚啦?連:廢話啦。警1:清不清楚啦?連:銬著也好,很開心,今天我很開心。警1:來,東西放著。連:我為何要放著?警1、2:你現在現行犯。500:00:45連:東西我的,我說你什麼?(右手指向警1)警1:你說什麼?警2:你說我們警察。警1:你不是說你娘?你有說你娘沒有?600:00:51連:幹你娘(連面對警2說出幹你娘)(約對應1_04_R_00000000000000檔案13:31:55,圖二),你娘也是在罵啊?警2:你現在在罵幹你娘。警1:你有罵我嗎?700:00:54連:幹你娘,我有罵他嗎?800:00:58警1:你有罵我嗎?警2:你有罵警察嗎?900:01:03連:我什麼時候罵你?你娘是有犯罪喔(連面對警1)(警2與連彼此大聲爭論)警1:你罵我兩次。(因爭執聲音大聽不清楚)警1:妨害公務帶進去。警2:好(警2將連拉起帶入派出所內)警1:罵我娘是不是?罵我是不是?罵我是不是?1000:01:28連:我罵你,什麼罵?我有說幹你娘嗎?1100:01:33警1:你罵我娘是不是?連:我是說你娘而已(約對應1_09_R_00000000000000檔案13:32:3,圖三)警1:罵我娘是不是,你好大膽子,我在你面前。1200:01:38連:我基督教徒,我可以罵?(連坐在派出所內之鐵椅上,警2將連上銬)警1:你罵我娘?你罵我娘?你不錯。連:隨你銬,隨你銬,今天閒閒讓你銬。警1:罵我娘。1300:01:53連:我罵你娘?警1:峻銧開一下錄音錄影(警1、2討論錄音錄影事宜)。警1:還罵我們兩次,罵我一次,還罵他一次。1400:02:04連:我罵你什麼?我說你娘而已,我有說幹你娘嗎?警2:你沒說你娘嗎?1500:02:09連:我有說幹你娘嗎?(情緒激動)我有說幹你娘嗎?(情緒激動右手指向警2)(約對應1_09_R_00000000000000檔案13:33:12,圖四)警2:你現在沒說嗎?1600:02:12連:幹你娘、幹你娘、幹你娘(情緒激動連講三次幹你娘,三次均以右手指向警2),這樣才是罵。(約對應1_09_R_00000000000000檔案13:33:15,圖五)警2:喔,你死定了你。連:幹你娘(右手指向警2)才是罵,講你娘而已是怎樣?警1:你再繼續罵。(此時另名女警為連量測體溫)1700:02:22連:幹你娘、幹你娘(右手指向警1)(約對應1_09_R_00000000000000檔案13:33:25,圖六)警1:好。連:這樣才叫罵,你娘叫罵嗎?警1:你娘不是罵嗎?連:你娘都不能說嗎?警1:不行啊。連:沒那種事情啦。警1:你去跟檢察官講。連:我要跟檢察官說?你東西拿過來,我要順便告你,我的文給我拿過來。(影片結束)錄音內容及錄影畫面影像連續,無任何不自然跳動、中斷或空白,畫面中顯示之日期與時間亦屬連續,而無停頓、中斷或空白之情形。卷宗簡稱對照表(僅列本判決引用之卷宗,其餘未引用之卷宗不予贅列):
卷宗名稱(簡稱)1.橋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840號(偵一卷)2.橋頭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6號(偵二卷)3.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8號(審易卷)4.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7號(易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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